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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四川省第三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制度(2026年版)

发布时间:2026-06-08 08:35

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四川省第三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增强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增加工作透明度,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2023年版)》《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结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42号)等相关要求,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是指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者授权,向医疗卫生机构(包含中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院相关工作人员及上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规范约束本院工作人员参与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行为,加强本院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管理。

第四条  本院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我院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在统一规定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接待流程、接待记录(简称“三定三有”)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第六条  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制,一般需提前7个工作日在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四川省第三人民医院)网站下载填写《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四川省第三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表1)及《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附表2),并附上相关材料(详见第六条)发送至药剂科的电子邮箱,提出预约申请及备案。

第七条  医药代表预约前需向药剂科提交《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附表2),备案企业信息、涉及产品信息和工作人员信息,建立诚信档案。

提供的信息包括:

1.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学历、专业。

2.照片、籍贯、身份证号、现居住地和联系电话。

3.职务、与本院有业务往来的时间。

4.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产品类别、品种或推广项目,以及本院相关产品清单,提供药品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产品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事部门电话。

6.需递交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药剂科工作人员根据电子邮件接收日期进行登记,对预约资料及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填写诚信记录,建立诚信档案,与医药代表对接预约来访事宜。药剂科工作人员通过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核对医药代表身份信息,对身份信息与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不一致的,不予接待。

第九条  预约成功后,来访的医药代表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未经预约登记的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条  应急采购药品及医院计划性工作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接待时间定为每周五的下午14:00-17:00,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接待地点在药剂科办公室,接待人员根据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报名情况确定,接待时不少于2人,医院纪委办公室、审计部、医务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医药代表预约来访事宜仅包括以下内容:

1. 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传递药品相关信息;

2. 与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沟通,协助合理使用药品;

3. 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药品不良反应及临床需求等信息。

第十三条  医药代表应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的药品类别、治疗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2. 未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3. 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 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5. 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6. 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7. 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及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其他行为;

8. 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

9. 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

第十四条  参与接待的药剂科工作人员负责做好接待记录并保存归档,必要时实施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医药代表应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规范推广行为,客观准确传递信息,推荐安全、有效、经济和优质的产品,不得隐匿产品相关问题,误导医务人员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严禁医药代表擅自在门(急)诊、医技科室及住院病区等医疗重点区域活动,严禁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接触医务人员。

第十七条 全院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私自接触医药代表。

第十八条  如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遇到医药代表来访,应态度明确拒绝接待,立即劝退,告知接待需与咨询联络服务部进行预约。如仍不能劝退,通知安全保卫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 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应规范诊疗,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 与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2. 违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者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统计药品的使用量;

3.接受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提供的变相利益,或者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4. 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以任何名义、形式接受医药代表给予的回扣及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参加医药代表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5.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医药代表和全院相关工作人员都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院在门(急)诊、住院部医生办公室等诊疗区域张贴“严禁医药代表入内”告示,在办公室公示“九项准则”承诺。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医药代表违规擅自在医疗重点区域活动或在院内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立即阻止、驱逐,保留证据,并上报医务部,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医院纪委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未与医院签《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的医药生产企业代表,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进行接待,严禁擅自进入临床诊疗区域进行医药产品推介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提供或透露医药产品采购信息给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如违反的视同违规,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医院将停止采购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并列入黑名单。

附表1 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docx

附表2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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